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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54號
原 告 曾秀雲
原 告 江囈珍
原 告 陳潔陵
原 告 徐子涵
原 告 黃瑞玉
原 告 張惠珍
原 告 葉宗堯
原 告 綦美芳
原 告 林娟如
原 告 吳博勳
原 告 阮威德
原 告 陳麗華
原 告 廖慶川
原 告 謝金珍
原 告 周素蘭
原 告 梁秀女
原 告 蘇秋棕
原 告 葉百合
原 告 林宥縈
原 告 蔡陳專
原 告 王秋蒼
原 告 盧羅祥英
原 告 范緣妹
原 告 黃鳳嬌
原 告 張惠珍
原 告 鄭若彗
上2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被 告 聖益全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代 表 人 吳坤錦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受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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