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附民,854,202008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854號
原 告 曾秀雲


原 告 江囈珍


原 告 陳潔陵


原 告 徐子涵


原 告 黃瑞玉


原 告 張惠珍


原 告 葉宗堯


原 告 綦美芳


原 告 林娟如


原 告 吳博勳


原 告 阮威德


原 告 陳麗華


原 告 廖慶川
原 告 謝金珍


原 告 周素蘭


原 告 梁秀女


原 告 蘇秋棕


原 告 葉百合


原 告 林宥縈


原 告 蔡陳專


原 告 王秋蒼


原 告 盧羅祥英



原 告 范緣妹


原 告 黃鳳嬌


原 告 張惠珍


原 告 鄭若彗


上2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被 告 聖益全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
代 表 人 吳坤錦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金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受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本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陳述如起訴狀所載。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聖益全有限公司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