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85號
原 告 李玲蘭
被 告 簡鴻翔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108 年度金訴字第137 號,起訴案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114 號、108 年度偵字第58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陳怡君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