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8,附民,928,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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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原 告 陳之芬
被 告 謝易展

劉昌瀚
陳銘惠
上列被告謝易展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1748號),經原告對被告謝易展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之車手即被告劉昌瀚與被告劉昌瀚之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銘惠等人,提起請求連帶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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