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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7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併說明被告甲○○曾於民國104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2年10月、2年8月(4次)及2年7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被告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79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2年8月(4次)、2年7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被告再上訴,末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26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7年3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8年6月2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係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罪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依被告累犯及犯罪情節,並無上開情事,自無從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17376號
被 告 甲○○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前為男女朋友,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
甲○○於民國109年2月11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不得對乙○○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乙○○為騷擾行為。
甲○○於109年2月16日經警員執行上開保護令,而對於前揭保護令之內容有所知悉,詎甲○○仍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109年3月12日10時10分許,在位於臺中巿西區自由路1段91號本署辦公大樓之圍牆外,持辣椒水朝乙○○之臉部及眼睛噴灑,致乙○○受有顏面、雙眼灼傷等傷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監視畫面擷圖。
(四)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暫家護字第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
暴力通報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前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本文之規定,從一重依傷害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檢 察 官 張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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