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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交易字第18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凱婷
鄭喬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煌律師
劉富雄律師(民國110年12月21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2月15日宣判,惟被告鄭喬勻具狀表示與被告蔡凱婷、被害人蔡彭月英等雙方已談妥和解條件,並約定於111年2月14日簽立和解書,本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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