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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廖守
法定代理人 張朝日
被 告 潘家平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交易字第1493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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