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9,訴,1517,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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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長運



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長運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長運因罹患肺鱗狀細胞癌第三期晚期,經接受胸部放射線治療與同步化學治療,目前每兩週均需住院持續接受腫瘤免疫針劑注射治療,因其肺部接受放射線治療後走路容易喘,且每兩週需定期住院治療,恐不適合出庭等情,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11年2月7日中山醫大附醫法務字第1110001162號函在卷可稽。

是被告確有因疾病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之情,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停止審判程序之進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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