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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
原 告 何貴資
被 告 張連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9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張連峯被訴過失傷害之損害賠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連峯因過失傷害案件,即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959號,經原告何貴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51萬807元,起訴程式於法相符,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被告張連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至於被告張連峯被訴侵入住宅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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