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9,附民,240,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中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賴昭福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被 告 李明修

李彥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108年度金重訴字第9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原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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