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左皓儀(即左天文之承受訴訟人)
于新蓉(即左天文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何新慈
被 告 曾柏瑜
陳俊宏
張凱閔
于承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