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易,1071,202309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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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1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坤郎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坤郎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肆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何坤郎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否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並有卷內各項證據可佐,足認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侵入住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始到案,前有多次通緝紀錄,有逃亡之事實,審酌被告通緝高達4次,無法遵期到庭,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惟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入法務部○○○○○○○○○○○執行拘役50日,刑期自112年9月4日起算,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助準字第2156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憑。

被告既已另案入監執行中,前開羈押理由即已消滅,應自前開入監執行之日起,由本院依法撤銷羈押。

另被告既已另案執行中,並無撤銷羈押後應予釋放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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