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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珮妤
選任辯護人 石育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關於「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7、附表二編號1至6、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就沒收部分雖漏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至17、附表三編號1至8所示之物,惟此部分已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五、沒收部分之(一)及(二)敘明沒收之意旨,此部分顯屬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首揭說明,爰補充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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