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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7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桂蘭
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生日「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被告生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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