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聲,3840,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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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椿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1956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椿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椿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林椿鴻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受刑人林椿鴻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認核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 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9 年8 月18 日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2 月確定;

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則經本院於110年9月2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2年之範圍。

又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3日內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惟迄今未見回覆,有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第53至第57頁),已足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

爰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手法、相隔時間及侵害法益等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林椿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0日 107年9月28日 107年10月25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2日 確定 判決 (撤銷緩刑裁定)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1月2日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執字第1051號 (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 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7號(編號2至5) (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19日 108年1月19日 107年10月29日、107年11月10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0月29日至107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毒偵字第1824號,108年度偵字第6958號、第109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532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169號 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月2日 109年1月2日 109年3月24日 確定 判決 (撤銷緩刑裁定)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 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16日 109年4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7號(編號2至5) (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6至7) (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10月11日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153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2269號,109年度偵字第34115號、第164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32269號,109年度偵字第34115號、第164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 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3月24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撤銷緩刑裁定)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1039號 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 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4月28日 110年9月27日 110年9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執字第6095號(編號6至7) (編號1至7於109年8月18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0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執更助字第4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956號(編號8至9經本院於110年9月27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67號、第7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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