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聲,3900,202202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9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俶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期應執行之刑案件(110年度執字第6797號、110年度執聲字第2621號),本院於110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所載部分,應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書附表編號2「宣告刑」原記載「有期徒刑5月」有誤寫,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亦漏未更正,茲將附件之附表編號2「宣告刑」更正為「有期徒刑4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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