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訴,1428,2024032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清煌


范榮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829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清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不實填製會計憑證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范榮軒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詐術逃漏稅捐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清煌自民國102年6月5日起至104年8月30日止,擔任順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亦為從事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附隨業務之人。

㈠李清煌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104年5月起至同年0月間,明知無銷貨之事實,竟虛開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不實之統一發票6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93萬5800元,交付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良華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良華工程公司)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並由營業人全數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幫助良華工程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計9萬6790元。

㈡李清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104年5月起至同年8月間,明知並未實際向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貝霖公司)營業人進貨,竟取得貝霖公司營業人開立如附表四(一)編號1、2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4紙,銷售額合計204萬3000元,稅額10萬2150元,充當順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為順億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逃漏如附表四(二)編號1、2所示之營業稅共計3184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范榮軒自104年8月31日起至105年6月20日止,擔任良華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下稱良華科技公司)登記負責人,楊聰良則為良華科技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楊聰良、范榮軒均為公司法第8條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從事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附隨業務之人。

楊聰良、范榮軒2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詐術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自104年9月起至105年6月間,明知並未實際向良華工程公司及森柏環保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森柏公司)等營業人進貨,竟取得良華工程公司、森柏公司等營業人開立如附表四(一)編號3至6所示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5紙,銷售額合計157萬9000元,稅額7萬8950元,充當良華科技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將此不實事項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俗稱401表)據以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不實進項金額及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為良華科技公司逃漏如附表四(二)編號3、5所示之營業稅共計3萬882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如附表四(二)編號6、7所示部分,則未實際發生逃漏稅結果,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文書管理之正確性。

三、證據:㈠被告李清煌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告范榮軒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

㈢證人即另案被告林秉暉於中區國稅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另案被告蔡森杰於中區國稅局及偵查中之證述;

㈤良華工程公司105年11月至107年8月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及銷項去路明細;

㈥104年至106年良華科技公司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

㈦良華科技公司營業稅籍資料查詢;

㈦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良華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明細表。

四、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2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2人均認罪,其合意內容為:①被告李清煌願受科刑範圍為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又詐術逃漏稅捐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被告范榮軒願受科刑範圍為共同詐術逃漏稅捐罪,共2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又共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2罪,各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已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且符合前述得上述之特別規定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岳賢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德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稅捐稽徵法第41條(修正前)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三:104年5月至104年0月間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新臺幣) 營業稅額(新臺幣) 行為人 1 104年5、6月份營業稅(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良華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10405 QA00000000 260,810 13,040 李清煌 10405 QA00000000 216,190 10,810 10406 QA00000000 290,476 14,524 10406 QA00000000 169,524 8,476 小計 4張 937,000 46,850 2 104年7、8月份營業稅(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良華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10407 QU00000000 487,800 24,390 李清煌 10407 QU00000000 511,000 25,550 小計 2張 998,800 49,940 附表四(一):104年5月至000年0月間取得不實發票明細表編號 申報營業稅期間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發票字軌 發票金額 (新臺幣) 營業稅額 (新臺幣) 行為人 1 104年5、6月份營業稅(104年7月15日前申報) 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QA00000000 485,000 24,250 李清煌 10406 QA00000000 508,000 25,400 小計 2張 993,000 49,650 2 104年7、8月份營業稅(104年9月15日前申報) 貝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QU00000000 423,000 21,150 李清煌 10408 QU00000000 627,000 31,350 小計 2張 1,050,000 52,500 3 104年9、10月份營業稅(104年11月15日前申報) 良華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10409 RN00000000 298,000 14,900 楊聰良、范榮軒 小計 1張 298,000 14,900 4 105年1、2月份營業稅(105年3月15日前申報) 森柏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10501 AU00000000 435,000 21,750 楊聰良、范榮軒 小計 1張 435,000 21,750 5 105年3、4月份營業稅(105年5月15日前申報) 森柏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10503 BM00000000 369,000 18,450 楊聰良、范榮軒 小計 1張 369,000 18,450 6 105年5、6月份營業稅(105年7月15日前申報) 森柏環保實業有限公司 10505 CD00000000 159,000 7,950 楊聰良、范榮軒 10506 CD00000000 318,000 15,900 小計 2張 477,000 23,850 附表四(二):實際逃漏稅額計算表
編號 取得上游營業人不實發票發票年月 實際逃漏稅額(新臺幣) 1 104年5月至6月 2,800元 2 104年7月至8月 384元 3 104年9月至10月 17,076元 4 104年11月至12月 0元 5 105年1月至2月 21,750元 6 105年3月至4月 0元 7 105年5月至6月 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