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成朱
選任辯護人 馮鉦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遺棄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0409號、110年度偵字第35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成朱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李成朱前經法官訊問後,否認犯罪,惟有卷內相驗、解剖及血跡、DNA 鑑定報告等證據可佐,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遺棄致死罪,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身伴隨高度逃亡可能,且被告過去有多次因竊盜輕罪逃亡遭通緝紀錄,堪認被告有高度逃亡可能,有羈押之理由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自民國110 年12月7 日起羈押3個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11年2月17日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述羈押之理由,仍然存在,無法以羈押以外之手段替代,而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李成朱自111年3月7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