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訴,238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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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文成(原名徐阿成)




洪仕杰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5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下稱被告)徐文成與洪仕杰素不相識。

緣被告徐文成於民國110年8月19日18時22分許,步行進入被告洪仕杰所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福懋加油站上廁所,被告徐文成上完廁所後走出時,被告洪仕杰因見被告徐文成手持香菸遂上前勸阻,被告徐文成因不滿遭勸阻,遂上前靠近並以手推擠被告洪仕杰,2人開始推擠拉扯後,竟各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互相出手攻擊對方,致被告洪仕杰受有頭部其他部位鈍傷、左側上臂挫傷之傷害;

被告徐文成則受有右側手肘擦挫傷、右側手部擦挫傷、右側足部擦傷之傷害。

因認被告徐文成、洪仕杰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徐文成、洪仕杰被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茲因被告2人達成調解,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2份、本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62號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73、75至76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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