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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高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9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最末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最末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與主文所示「宣告緩刑參年」未合之處,核屬顯然錯誤,惟此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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