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訴,495,20240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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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高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99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最末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應更正為「宣告緩刑3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五頁最末行關於「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與主文所示「宣告緩刑參年」未合之處,核屬顯然錯誤,惟此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林新為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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