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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群曜
高浚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563號、109年度偵字第26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1年1月6日辯論終結,惟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淑芳
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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