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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瞿邦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瞿邦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瞿邦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0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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