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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訴字第4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正豪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林克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481、33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趙正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10年6月3日繫屬於本院,嗣被告於110年10月14日死亡等情,分別有本件起訴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3日函暨該函上本院同日收文印戳及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倨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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