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金訴,579,2024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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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579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滕雨云




選任辯護人鍾凱勳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年度偵字第10720、18671、22799、23552、31406、32187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13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13年6月24日送達被告指定之地址,經被告辯護人具狀表示被告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前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
    法官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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