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金訴,963,202202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96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75號
110年度訴字第19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偉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李偉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63、975號、110年度訴字第19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11年1月15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並敘明上訴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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