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附民,1048,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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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
原 告 吳柏翰


被 告 張子傑

上列被告因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張意鈞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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