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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90號
原 告 何定諭
被 告 劉德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7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李怡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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