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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09號
原 告 蔡福泉
代 理 人 張志新律師
被 告 吳少軒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10年度重訴字第16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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