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121號
原 告 王英凱
被 告 閔俊賢 住○○市○○區○○街000號5樓 上列被
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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