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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218號
原 告 余梓絹
被 告 黃健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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