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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44號
原 告 吳振嵩
被 告 張友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1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陳嘉蓉起訴部分,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金玫
法 官 陳怡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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