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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侯芬芳
被 告 高耀國
馮淑茹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09年度金重訴字第227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吳逸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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