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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AB000-H109244(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B000-H109244之父(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B000-H109244之母(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799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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