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附民,490,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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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原 告 王宣詒
被 告 何秀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9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何秀瑜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9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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