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0,附民,586,202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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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586號
原 告 黃喜華
追 加 被告 郭品志
陳均軒
韋閎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8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被告廖振欽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拘提未獲,其所涉刑事案件尚未審結,故原告對被告廖振欽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待其到案後,由本院另為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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