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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31號
原 告 賴喬虞
被 告 楊媚琳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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