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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34號
原 告 李宛融
被 告 莊克銘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江宗祐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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