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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15號
原 告 林洋宇
李佳芬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黃禹慈律師
被 告 黃美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43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訴之聲明;
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法院應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規定甚明,而上開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程序之停止,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美珠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林○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林○丞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死亡,其繼承人林洋宇、李佳芬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戶籍謄本、民事附帶變更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狀、林○丞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
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葉培靚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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