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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978號
原 告 鄧明娟
被 告 曾令光
江炬慧
趙筱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30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受被告等人詐欺,事實詳如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468號起訴書所載。
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萬158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等人被訴詐欺刑事案件,業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05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均並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侯驊殷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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