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中交簡,122,202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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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翰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列所載「新臺幣壹萬元伍千元」應更正「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主文」欄第二列所載「新臺幣壹萬元伍千元」應更正「壹萬伍仟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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