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中交簡,186,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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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佳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林佳行為後,刑法第185條之3於民國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3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法定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並無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⒈被告並無酒後駕車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⒉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媒體傳播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飲酒後酒精濃度超出一定標準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法律規範應知之甚稔,竟仍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於飲用酒類後,貿然駕駛自小客車上路,罔顧公眾交通安全,行為殊值非難,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7毫克,惟未對他人造成實害之犯罪情節;

⒊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犯行;

⒋被告為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速偵卷第19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185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聖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坤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352號
被 告 林佳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鄉○○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9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自民國111年1月14日凌晨0時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金麗都KTV」內,飲用啤酒及威士忌酒後,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欲返回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9樓之3之居所。
嗣於同日凌晨1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太平區中山路4段與環中東路3段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而睡著,適為巡邏員警發覺,發現林佳身上酒味甚濃,遂於同日凌晨1時54分許,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0.87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佳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張 聖 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徐 興 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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