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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漢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599號),茲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漢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仍漠視自己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而於服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毫克,而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時,仍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危害公眾行車安全,所為殊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無經起訴及判刑之前案紀錄,且本次係屬酒駕初犯,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復參以本案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即為警攔檢查獲,且本案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客觀上對於用路人所生之危害性,較汽車、貨車、聯結車等稍輕;
兼衡其學歷為高中職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速偵卷第2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儉股
111年度速偵字第599號
被 告 魏漢龍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魏漢龍自民國111年1月30日晚間11時許起至翌(31)日凌晨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之9住處飲用高粱酒,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全,仍於111年1月31日上午9時45分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嗣於同日上午10時4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街00號前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上午10時46分許,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0毫克。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漢龍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檢 察 官 郭 逵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瑋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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