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中交簡附民,11,202202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盧明
顏大國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羅尹碩
被 告 黃仙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黃震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