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10號
原 告 李金川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被 告 涂桂蘭
黃錦壽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中交簡字第24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