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中簡,246,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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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政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9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政雄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泰山八寶粥壹罐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廖政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仍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輕忽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仍未能坦承犯行,並無悔意。

兼衡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鉅,及其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9頁,被告之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所竊取之泰山八寶粥1罐,為其本案之犯罪所得,前揭物品既未扣案,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葉卜華,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股
110年度偵字第29289號
被 告 廖政雄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政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6月5日22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葉卜華擔任店長之「統一超商新北平門市」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賣架上販售價值新臺幣30元之泰山八寶粥1罐,得手後藏放在身,未經結帳,即行離去。
嗣於110年7月9日10時許,葉卜華發現廖政雄出現在上址「統一超商新北平門市」店附近,報警處理,為警查看葉卜華提供之上開遭竊過程監視錄影器畫面後通知廖政雄到場說明而查獲。
二、案經葉卜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廖政雄經本署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時除正確答詢個人資本資料外,餘均答非所問,而與警詢筆錄記載不相符。
惟查,被告所涉上開竊盜犯行,業經告訴人葉卜華於警詢時指訴綦詳,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蒐證照片1張、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擷取照片2張及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光碟1片等在卷可稽;
而經比對卷內光碟影像,被告於製作警詢筆錄時之影像與本件在超商內行竊之人,於外觀身形及穿著特徵核屬一致,堪認被告確係當日於超商犯案之人,再者,觀諸案發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顯示,被告當日進入超商內,站在店內角落處觀望,之後轉身拿起一旁箱內商品觀看後放回箱內,再次打量四周商品,後刻意欺身靠近冷藏商品櫃,伸手自櫃上拿取1罐商品,悄然欲放入手提袋,接之將該罐商品放入身著右側褲子口袋內,繼而取出轉身藏放入身著外套左內側,過程中張望環顧周遭,所為顯係刻意避免為人發現行竊之情,此有本署檢察事務官光碟勘驗報告及擷取影像在卷可考,堪認被告當日確有行竊之舉,且於行為時應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形至明。綜上,被告上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張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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