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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瑈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4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瑈繄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DIABLO金色包裝咖啡包貳包(驗餘淨重各肆點貳玖玖貳公克、參點肆參肆肆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瑈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本案已因被告之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係吳宥成乙節,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敘明,是被告本案犯行,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依行為人之責任,審酌被告明知毒品濫用已造成社會安寧秩序、國人身心健康之重大危害,竟無視法規禁令而非法持有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使社會秩序潛藏相當之危害,實非可取;
並斟酌被告持有毒品之時間未及1小時,時間甚短,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純度均低於1%,數量微少,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參以被告之素行,於警詢時自述具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DIABLO金色包裝咖啡包2包(驗餘淨重各4.2992公克、3.4344公克),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包裹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仍殘留微量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依前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
另驗罄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不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4208號
被 告 洪瑈繄 女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鎮區○○街00號6樓
居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弄
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瑈繄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晚間10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迪士尼24H」之人所指派到場之吳宥成(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案偵辦)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DIABLO金色包裝咖啡包(另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等成分,純度均小於1%)2包及CROSSANTE白色包裝咖啡包(僅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硝西泮等成分,純度均小於1%)5包,而非法持有之。
嗣經警於同日晚間10時10分許,在上開地點,見洪瑈繄形跡可疑而予以盤查,並扣得上述DIABLO金色包裝咖啡包2包及CROSSANTE白色包裝咖啡包5包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瑈繄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蒐證與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計28張等附卷暨上述DIABLO金色包裝咖啡包2包扣案可佐,且扣案之上述DIABLO金色包裝咖啡包2包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11月3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528號、1110年11月8日草療鑑字第1101000529號鑑驗書各1份等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正犯吳宥成,請依同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扣案之上述DIABLO金色包裝咖啡包2包,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扣案之CROSSANTE白色包裝咖啡包5包,僅含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硝西泮等成分,純度均小於1%,純質淨重未逾5公克,應由相關主管機關沒入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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