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中簡,2845,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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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8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桂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715號、第1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桂容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楊桂容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行為時間」、「行為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附表「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所有或由其管領如附表「竊取物品及數量」欄所示之物,得手後離開現場。

嗣因附表所示商店店員察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循線得悉上情。

二、案經思克威爾股份有限公司、陳雅惠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均據被告楊桂容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敬傑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27978卷第23-25頁)、證人即任職於文心家樂福內之SKECHERS運動用品店店員黃婉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111偵27978卷第29-31頁,111偵緝1715卷第88頁)、告訴人陳雅惠於警詢時之指述(見111偵27333卷第31-35頁)與證人即被告友人陳華山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1偵27978卷第35-37頁,111偵27333卷第37-41頁)相符,亦有現場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職務報告附卷可稽(見111偵27978卷第39-45頁,111偵27333卷第21頁、第53-73頁),足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

是本案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各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3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非無謀生能力之人,且前因竊盜案件,經刑之宣告與執行,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圖一己之私,數次竊取不同人之財物,致附表所示之人分別有金額不一之財產損害,誠值非難,兼衡被告犯後終究坦認犯行,已和附表所示之人調解或和解成立,獲得渠等諒解(見111偵27333卷第51頁,本院卷第40頁、第47-49頁、第53-57頁),態度尚可,暨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家庭與健康狀況(見本院卷第4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依數罪併罰之恤刑性質及罪刑相當原則,斟酌被告所犯3罪間,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均相似,犯罪時間間隔短暫,但被害人不同,法益侵害結果仍屬有別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地所竊得之物,核屬該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扣案,亦未返還或賠償被害人林敬傑,綜合衡酌沒收犯罪所得之目的、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仍舊保有該次犯罪所得等情,認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害人林敬傑於本案判決確定後1年內,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規定向檢察官聲請發還,併予敘明。

㈡被告另於附表編號2、3所示時、地所竊得之物,固屬各次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然被告事後已和附表編號2、3所示之人和解,並依約給付完畢,足認附表編號2、3所示之人因犯罪受害所形成之民事請求權實際上已獲滿足,被告亦不再享有因犯罪取得之財產利益,故無需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佑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行為時間 行為地點 竊取物品及數量 主文 1 林敬傑 111年5月11日下午2時18分許 文心家樂福內之微笑運動用品店(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外套1件 楊桂容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外套壹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思克威爾股份有限公司 (告訴人、所有人) 111年5月11日下午2時28分許(聲請意旨予以更正) 文心家樂福內之SKECHERS運動用品店(地址同上) 運動鞋1雙 楊桂容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陳雅惠 (告訴人) 111年5月12日凌晨1時13分許 統一超商大進門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雪肌粹淨白洗面乳2瓶 楊桂容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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