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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許竣堯
被 告 徐偉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26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怡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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