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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張永十
被 告 莊坤添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中簡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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