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交易,2088,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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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0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博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5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博薰於民國111年3月18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中市西屯區寶慶街18巷由西北往東南方向行駛,其於同日晚間6時56分許,行經上開路段與河南路2段301巷口欲左轉時,本應注意其停讓車輛不能妨礙其他車輛之通行,方屬適當,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路面柏油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超出該處路口8.1公尺餘停車,適告訴人柯景崇騎乘腳踏自行車行經該處,因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其他部位開放性傷口、臉、頭皮及頸之挫傷、鼻骨骨折、右手上肢挫傷擦傷等傷害。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2年6月1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上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5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侯詠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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