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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張竫榆律師
被 告 廖上植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禾昕
廖深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江健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于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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